发布于:2018-01-20 17:04:04
下面我们来看都有哪些问题是老板们目前比较关心的:
一、税局将清查全部银行账户?
问题的来源来自近期广为传播的一个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题目起的也挺吓人:“倒计时!2018年1月1日起,税局将清查全部银行账户,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不安全”了!”
实务中,有些企业可能存在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检查,这些收入的款项一般不会进企业银行账户而会直接打到老板私人账户,因此,“税局将清查全部银行账户”这个问题就成为老板们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经营收入不入账不纳税,是属于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偷漏税一旦被发现,不仅仅是补税、罚款、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其次,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执行机构,任何的执法行动也一定是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法必依”是其行动准则。
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依据上述法规:
1、 对企业账户检查,需凭: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同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 对个人账户检查,需先立案,立案后在调查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案例】
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在税务检查阶段,税务局希望掌握法人、财务人员等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需要由当事人提交。如果说税务机关可以随心所欲的清查个人银行账户,又何需当事人提交?岂不是画蛇添足,就不怕打草惊蛇?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在税务检查阶段,税务局希望掌握法人、财务人员等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需要由当事人提交。如果说税务机关可以随心所欲的清查个人银行账户,又何需当事人提交?岂不是画蛇添足,就不怕打草惊蛇?
【案例】
2017年,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号),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在税务机关立案调查过程中,是可以直接调查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的,也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所以正确的流程是:
错误的理解是:
可能有人会提出,最近不是出了一个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会不会又涉及到个人账户信息的问题呢?
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文件很长我们只需要知道的是
1、 文件是针对非居民、即: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平民老百姓
2、 文件的出台是基于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3、 该文件的作用: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中国将收集提交给他们本国的税务机关;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情况,外国税收部门也会交给中国的税务机关。
4、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内的账户信息虽不在该文件规定范围内,但如果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则按照共同申报准则,其国外的资产信息会交给国内的税务机关。
小结
“2018年1月1日起税务局将清查全部账户”是耸人听闻的传言,不可信。现行法律规范下,除非进入税务立案程序,并经审批,税务局才会对个人账户进行清查。
二、到新疆注册公司不用交所得税?新疆公司收入到1000万才升为一般纳税人?
美国降税的消息最近也成为了网上热议的话题,随着金三的上线税务监管力度越来越强,老板们对企业的税收成本也越来越关注,合理降低税负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个问题其实就是老板们在寻找税收洼地。
相关的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号
一、 国家级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五免
适用范围:
1、2010年至2020年期间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行业。
3、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4、从公司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并非从公司设立开始,实地生产型企业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起始日期的依据
一、 地方级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地方五免
第二个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免,按现行政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企业所缴纳所得税的40%。
即:第一个五年享受国家政策企业所得税全免后,第二个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分 配的40%部分全免。
例:第二个五年中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100万,上交国库60万,地方收入40万免税。
二、 地方级税收优惠—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最高给予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
1、该政策属于地方政策,对行业无要求,只要缴税就有奖励。
2、具体奖励比例:
四、 地方级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
新设立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最高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90%
1、仅针对“工资薪金”,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
2、具体奖励比例:
小结
税务优惠政策的确存在,但也应该依法享受优惠。按文件的相关规定,新疆特定地区注册公司跟据行业可以享受不同的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对新办企业还能享受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收返还,但对于一般纳税的标准,总局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仍然应按照一般规定来执行。
三、旅行社打算在将业务拓展到异地,是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好呢?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向异地扩张成了公司的一种战略,而企业以有何种形式在异地设立机构成为老板关注的一个问题。要搞清这个问题,先要了解办事处、子公司、分公司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1、 办事处
财务处理:
办事处只是总部的一个联络机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收入,费用列支、人员薪酬等支出均由总部统一核算;办事处人员的五险一金由总部委托当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在当地缴纳
税务处理:
办事处只是联络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办事处人员工资由总部统一核算发放,个税在总部缴纳
2、 分公司
财务处理:
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跟据公司管理需要分两情况,情况一、分公司独立核算;情况二、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需要组建分公司的财务部门,采用总公司统一的会计科目和报表设置;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进行核算。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及附加一般采取属地原则,在当地缴纳,特殊情况下经税局批准可以汇总纳税
(2)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个人所得税采取属地原则,在当地缴纳
3、 子公司
财务处理:
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企业,财务上单独核算
税务处理:
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企业,税务上和一般公司完全一样在当地申报缴纳税款。
以上,就是这三类机构的财务、税务处理的特点,至于哪种更好,没有绝对的好与坏,一是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二是从税务规划角度出发,两者权衡来找出最适合企业的异地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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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主题:老板关心的税务问题
直播大纲:
1、 税局会查老板个人银行账户吗?
2、 去新疆注册公司不用交所得税吗?
3、 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哪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