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8-01-20 17:17:44
问题的来源来自近期广为传播的一个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题目起的也挺吓人:“倒计时!2018年1月1日起,税局将清查全部银行账户,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不安全”了!”
这篇文章发出时也曾走马观花,本已纳入”标题党“一笑而过,奈何近日连续有老板来信咨询,看来有必要说道说道。
实务中,有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检查,这些收入的款项一般不会进企业银行账户而会直接打到老板私人账户,因此,“税局将清查全部银行账户”这个问题就成为一些老板们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经营收入不入账不纳税,是属于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偷漏税一旦被发现,不仅仅是补税、罚款、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其次,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执行机构,任何的执法行动也一定是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法必依”是基本的行动准则。
文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六)项定: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依据上述法规:
1、对企业账户检查,需凭: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同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对个人账户检查,需先立案,立案后在调查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因此:正确的流程是:
错误的理解是:
新的文件:
可能有人会提出,最近不是出了一个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会不会又涉及到个人账户信息的问题呢?
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文件很长,列示没必要,我们只需要知道的是:
1、文件是针对非居民、即: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而非国内最普遍的中国税收居民
2、文件的出台是基于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3、该文件的作用: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中国将收集提交给他们本国的税务机关;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情况,外国税收部门也会交给中国的税务机关。
4、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内的账户信息虽不在该文件规定范围内,但如果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则按照共同申报准则,其国外的资产信息会交给国内的税务机关。
小结:
因此,“税局将清查全部银行账户,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不安全”了”不是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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